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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27 15:04:20 作者:管理员 浏览:4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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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创优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促进我市非公经济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聚焦“十大特色产业”,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创优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建立全市“个转企”培育库,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力争2027年底,全市企业数量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类型分布、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具有转型意愿的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值规模较大、信用良好、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

按照谁登记、谁建库、谁培育、谁发展的原则,各县市区综合相关部门信息,建立“个转企”动态培育扶持对象库,列入对象库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县市区、有关部门的重点扶持对象。

三、政策举措

(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

  1. 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银行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落实,不再单列)】
  2. 允许“个转企”主体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号价值,并可将其字号置于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之前;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转企通知书》,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转企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个转企”有关工作的宣传、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

  1. “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市税务局负责)
  2. 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相同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契税。“个转企”企业(不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市税务局负责)
  3. 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市税务局负责)
  4. “个转企”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市税务局负责)
  5. 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市税务局负责)

(三)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

  1. 依托阜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广应用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模式,提高“个转企”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引导各金融机构不断优化授权授信环节,完善信贷审批程序,确立限时办结制度,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同时,根据不同企业的结算需求,提供差异化的结算服务方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引导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以及创新创业型企业,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利率上浮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灵活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阜阳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

  1. 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依法提供高效登记服务。(市资规局负责)
  2. “个转企”后的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或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须在我省登记注册,下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开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申报岗前技能培训补贴,须满足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申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须满足与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同一企业、同一名职工只享受1次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和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按规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工会扶持

对尚未成立工会组织且在职职工不足25人的“个转企”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市总工会负责)

(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可以通过登录小微企业名录平台申请有关政策扶持。(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抓好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牵头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市“一盘棋”推进。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发挥统筹作用,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有关制度和登记规范。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资规、税务、工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要及时将“个转企”企业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切实释放政策红利。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会商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强化技术支撑。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登记系统改造,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应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

(五)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的经验做法、服务创新的典型,形成“个转企”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阜政办〔2018〕15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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